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–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 发表于2021年12月24日 SPAN> 由admin SPAN> 根据工作实际,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。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》办理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特此公告。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: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.doc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.pdf